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起诉状

商标侵权的起诉状

时间:2023-04-08 22:40:04 起诉状

商标侵权的起诉状

商标侵权的起诉状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__________号“__________”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_______________元。

  以上共计: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_______________”商标在-_______________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_______________,侵犯了原告第_______________号注册商标“_______________”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_________________“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商标侵权的起诉状2

  原告:xxx,性别:xxx,民族:xxx,身份证号:xxx,现住xxx。电话:xxx

  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

  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上海xx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xx”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xx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xxx年xxx月xxx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xx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xx”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xx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xxx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xx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xx”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xxx年xxx月xx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xx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xxx万元。

  法院认为,xx咖啡公司依法取得“xx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xx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xx”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xx”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此致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月x日

商标侵权的起诉状3

  原告:xxx

  地址:xxx

  电话:xxx传真: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被告:xxx

  地址:xxx电话: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被告:xxx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xxx

  事实及理由:

  xxx

  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使用与合作公司相同的名称、地址,并在对外宣传中冒用合作公司的注册商标、公司历史、冒用合作公司ISO9000认证标志的种种行为,已经足以使消费者将被告一、被告二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与合作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相混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一、被告二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合作公司多年来所取得的良好商誉。

  对于被告一、被告二侵犯合作公司合法权益的上述行为,本应以合作公司名义起诉。但因合作公司的总经理xx合作公司中方股东中粤新公司董事长郑大亨同时担任被告一的股东、董事长,亦为被告二的股东郑新宇的父亲;加之合作公司的中外合作双方于20xx年11月发生纠纷,自此,合作公司完全被中粤新公司控制,无法召开正常的董事会、股东会,合作公章亦由中粤新公司掌管。因此,合作公司目前不可能对被告一、被告二提起诉讼。故原告以合作公司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月x日

商标侵权的起诉状4

  被告一:xxx,性别:xxx,现住xxx

  被告二:浙江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xxx,住所:xxx,电话:xxx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xxx万元;

  4、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封停名下网站所有侵犯第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铺网页并向原告提供其注册的真实身份信息资料;同时在其网页上发布启事、消除影响;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xxx号商标,于xxx年xxx月xxx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二经营的淘宝网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浙xxx,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服务。被告二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致使淘宝网上存有高达数百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店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实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xxx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共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的侵权网络店铺xxx“xxx”未经原告许可,大肆销售、许诺销售含有服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越秀区中山四路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该案贵院有管辖权!

  原告先后于xxx年xxx月xxx、xxx年xxx月xxx日将第xxx号商标许可给林伟璇、武梅、魏木生、汝凤玲广东省内使用,三年许可费总额为xxx万,足以折射出该商标市场价值!原告并将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商标局提交备案,并先后获得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赔偿额参照)。

  (xxx)南公证内字第xxx公证书记录的“东京著衣”网店侵权销售额一个月达xxx元,按照xxx年xxx月xxx日计算至xxx月xxx日止共计按照xxx个月统计,侵权销售总额为xxx元。而该份公证书记录的“xx著衣”网店侵权库存总数为xxx件,分别按照展示的价格统计库存总额为xxx元。加之公证费xxx元、律师费xxx元,购物费xxx元,故原告请求xxx万元赔偿于法有据!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