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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时间:2023-04-08 23:32:02 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代理
  
  律师:陈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