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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起诉状

时间:2023-04-08 22:40:03 起诉状

侵权起诉状

侵权起诉状1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法定代表人: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X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东x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x"商标在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侵犯了原告第号注册商标"x"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

  二零XX年XX月XX日

侵权起诉状2

  原告:

  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告:

  法定代表人:地址:

  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上海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x年x月x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x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x万元。

  法院认为,咖啡公司依法取得"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此致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侵权起诉状3

  原告雷某,女,x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电话139。

  被告陈某,女,xx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xx市,电话158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宋某某(被告前夫)x年2月8日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交往2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才得知宋某某离异9个月且有育有一女由被告代管。原告同宋某某交往6个月后,被告以宋某某"妻子"的身份介入了本人的生活,多次发短息污蔑原告是"小三"、"贱女人"等等。

  x年3月原告同宋某某恋爱关系的逐渐稳定,被告更加变本加厉的发短信辱骂污蔑、恐吓原告人。x年10月随着原告同宋某某婚期的临近,被告以各种身份或通过他人,打电话到原告公司进行私人信息的了解,以应聘者的身份套取公司地址及查询原告私人信息,如原告在公司的职位,是否在居住、QQ、微博等等。x年1月1日被告闯入原告同事及好友空间,并发布公告污蔑、辱骂、诽谤原告。阅览过此公告的多达100多人全是原告的亲朋好友、同事、家人。

  被告单方面认为能同宋某某复合,在与同宋某某离婚的之后,为了破坏原告同宋某某恋爱、结婚,故意多次利用手机短信、网络捏造、散播谣言恶意中伤原告。被告对原告反复多次通过多种途径辱骂、恐吓、骚扰。其疯狂的举动、下作到极点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原告心灵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被告的种种劣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月x日

侵权起诉状4

  原告:杞县搬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西南角,电话:

  原告:刘,男,x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镇XX村2号,身份证号:412324,电话:18665

  被告:程,男,x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XX村88号,身份证号:440922x0,电话:13902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承担财产侵权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共计:538990元人民币(具体以损失鉴定为准);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所有的豫B71号解放牌汽车于20xx年11月19日在稔山与粤BL4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以为原告修车为名,由原告驾驶车辆从事故现场被骗至被告所有的港口停车场后,拒绝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构成了财产侵权。

  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以诈骗罪向港口派出所报案,于20xx年1月16日经港口派出所做工作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

  一、程同意将豫B71521号车辆返还给刘;

  二、刘撤回对程诈骗报案;

  三,对于刘停运期间的损失及程主张的停车费用双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原告于20xx年12月9日以十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维修损失为4010元,至20xx年1月16日在被告所有的停车场将车辆取回,当时由于被告在长期的(20xx年12月8日至20xx年1月16日)车辆财产侵权情况下,车辆已经报废,只能卖给当地的废品收购公司一万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车辆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原告会在诉讼期间申请车辆损失鉴定来确定。车辆在被告非法扣押前一直属于营运车辆,扣押前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的月平均营运额为37750元,由于被告非法扣押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营运利益,给原告造成既得利益损失应当给付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非法的扣押行为即财产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原告:

  20xx年4月8日

侵权起诉状5

  原告:xx,女,x年x月x日生,住所地:x,身份证号:x,电话:x

  被告:xx,女,x年x月x日生,住所地:XX,身份证号:x,电话: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广播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x元,合计x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x年x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在XX期间行为,并在地进行散布。作为同村之人,本着以和为贵,也多次专程或者委托母亲前往南通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虽经原告及原告母亲多次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证据及证据来源

  1、等人证言X份;

  2、被告污蔑原告的录音X份;

  3、原告及母亲往来南京南通的差旅、住宿票据份;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