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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03 17:37:06 管理制度

XXXX煤矿人事管理制度

编号:XXXX-ZH-xx-01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XXXX煤矿人事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符合现代煤矿企业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增强煤矿内部人事劳动管理的激励、竞争和约束机制,优化人力资源,规范煤矿和员工的行为,保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煤矿有序、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煤矿(以下统称煤矿)及全体员工,对特殊岗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生产规程、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制定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等义务。

四、煤矿的权利和义务

煤矿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五、人事招聘及录用

(一)招聘录用原则

煤矿根据定岗、定员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需求部门提交招聘计划送综合部审核,报矿长审批后,按招聘权限实施招聘。煤矿招聘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类别

根据煤矿用工性质,招聘岗位可分为中层管理、一般管理、井下一线生产、地面辅助等岗位。

1、中层管理岗位,包括:副总工程师、部门正副职等管理人员。

2、一般管理岗位,包括:科室和班组的正副职、技术员等。

3、井下一线生产岗位,包括:采、掘、机修、运输、电工、通风、瓦检、预备等人员。

4、地面辅助岗位,包括:炊事员、物管员、保安、操作工、值班员等。

(三)招聘录用审批权限 

1、中层管理干部:由面试小组成员提出面试意见,由矿务会审批入职。

2、一般管理岗位:由面试小组成员提出面试意见,由矿务会审批入职。

3、井下一线生产岗位和地面辅助岗位:用人部门提出面试意见,分管副矿长审核,矿长审批入职。

(四)录用新员工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特殊岗位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1、必须年满18周岁,持相关有效证件;

2、身体健康并通过指定医院体检,具备履行应聘岗位工作职责的能力;

3、个人品德良好,具备较好的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4、具备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职业技能;

5、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五)招聘录用流程

根据煤矿制定的招聘计划或经审批的部门招聘计划,由综合部按负责组织招聘,具体流程如下:

1、应聘者必须本人亲笔如实正确填写《应聘申请书》,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2、按招聘录用审批权限组织面试和审批工作,面试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3、应聘者面试合格后,持录用审批表到综合部办理入职手续。综合部对应聘者下发《录用通知书》。应聘者按《录用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入职资料,主要包括用工证明、上一用人单位退工证明、社会保险账号、身份证原件、居住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人事档案保管付款凭证、相关资质证书原件、2寸免冠彩色报名照片4张、合格的体检证明等。综合部严格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不得录用。

4、经综合部审查合格后,由综合部为新员工办理相关保险手续。未录入工伤保险的一律不得录用。

5、综合部安排新员工至安监科参加岗前安全培训。安全培训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6、安监科培训合格和办理完入职手续后,综合部开具《上岗作业通知单》给新员工(地面工作的新员工到综合部录入指纹,综合部开具《上岗作业通知单》),新员工持《上岗作业通知单》到用人部门报到上岗。凡未持《上岗作业通知单》的新员工,用人部门不得擅自安排上岗。

7、综合部建立和完善新员工职工档案。

8、凡未严格按照员工入职流程办理入职程序,擅自安排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人次,且不计发擅自上岗人员工资。

(六)实习人员的招聘录用

煤矿根据需要招聘录用实习人员(未毕业大中专学生)。录用前,综合部对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学生证、学校证明进行核实确认,并保留身份证和学生证的复印件,填写《实习员工登记表》,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意外责任。正式实习前必须进行企业制度的培训并配备带教老师。

(七)劳动合同管理

1、本矿招聘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聘用制,经各项审核(含面试、职业技能、体检、培训等)合格的录用者,自录用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县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煤矿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习水县龙宝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章方能生效。

2、合同的变更、续签、终止等,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双方对有服务期、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违约金有约定的,不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中止而失效。

(八)试用期

1、本矿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期限长短设定试用期。

劳动/劳务合同期限

试 用 期

不满三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2、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1)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个人信息等证明文件,用欺骗手段被录用的;

(2)《人员信息表》所列内容与自然情况不符的;

(3)填报虚假健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隐瞒患有传染性疾病;隐瞒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工作的;

(4)未能按时、按量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

(5)入职培训考核、试用期绩效考核未通过的;

(6)不具备该工作岗位要求的职责和技能的;

(7)违反煤矿规章制度,试用期内被处以警告处分的;

(8)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9)其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部门、分管矿长以及综合部必须对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各方面表现予以考察,制定试用期考核目标。经考察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4、试用期转正

新招录员工试用期满,表现合格,由新招录员工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矿长批准转正,送综合部备案。

(九)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可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职工任何经济补偿金。

(1)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煤矿工作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煤矿造成重大损害(被上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泄露煤矿情报或商业机密,给煤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6)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7)无视煤矿安全管理规定,严重违章作业的;

(8)因个人违章操作,不守个人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工伤事故的;

(9)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制造事端、严重影响团结,给煤矿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10)无视矿规矿纪、法律法规,参加打架斗殴,涉黄涉毒的;

(11)连续旷工五天以上的,或一月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

(12)因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煤矿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本煤矿提出,拒不改正的;

(14)依据煤矿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可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如考勤制度、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考核制度等。

(15)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

2、煤矿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煤矿下列损失:   

(1)煤矿录用职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煤矿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于职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3、劳动合同期满煤矿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职工向煤矿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4、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经审批后方可离岗,违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反者承担赔偿责任。

(十)离职管理

1、员工提出离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直属上级(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日),并按离职审批流程上报审批。

2、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经审批后方可离岗,员工在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或请假手续即自行离职的,视同交接手续未完成,其缺勤日视作旷工,连续旷工5天以上的,综合部可依据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招聘费、培训费、工作服费、岗位空缺期间其他人员顶岗增加支付费用等。

3、提出离职者,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日或之前,按照《离职会签单》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由综合部审核、确认。

4、员工离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罗列移交清单,包括资产实物清单、工作流程清单,并注明各项工作应完成的时间节点、完成要求等。经交接签字确认后,交综合部留存。财务人员离职,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应严格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接交人员必须清点交接事项、物品是否属实,经确认后方可签字。

须在《离职会签单》上注明该员工出、缺勤的情况;财务组清算暂支款、备用金等费用;综合部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及薪酬结算。

5、如有签订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等其它协议者,则按协议约定事项办理(技术性或具有保密性的岗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签订相关协议)。

(十一)复职

1、员工离职后再次进入煤矿工作的,离职前的煤矿工龄不再累积计算。

2、复职员工入职程序按新员工招聘录用程序办理,按试用、转正等程序和薪酬标准执行。

六、人事调动

(一)人事变动权限

根据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或员工申请,由矿长或矿务会研究、审批。

(二)人员调动

1、因煤矿工作需要的员工调动,各部门均需无条件服从,经矿长审批同意后,由综合部签发调令,按以下步骤办理调动手续:煤矿内部人员调动,由综合部办理调动手续,填写《人事变动表》,经调入、调出部门负责人、综合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员工本人签字后,办理调动手续。

2、员工本人申请调动

(1)普通员工: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调动申请→调出部门负责人同意→调入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副矿长同意→综合部审核调入机构的编制→矿长审批同意→综合部办理调动手续。

(2)部门负责人以上的人员申请调动须经总经理审核同意。

3、员工在煤矿内的调动,工龄累积计算。

4、外派或借用人员另行规定。

(三)职位变动

煤矿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换岗或晋升、降级。由综合部办理手续,填写《人事变动表》。职位变动,员工必须在《人事变动表》上亲笔签字。

(四)薪资变动

由综合部办理手续,填写《人事变动表》,报矿长或矿务会审批。薪资变动起算日以《人事变动表》上签署的生效日期为准,特殊情况经分管副矿长批准,综合部审核,矿长和总经理审批后方能生效。

七、工作时间与休假

(一)煤矿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如管理岗位、技术工种和后勤服务岗位等)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持续性,煤矿实行“三·八”作业制和行政班制,按照《习水县龙宝煤矿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三)煤矿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安排休息一天(可根据需要安排调休)。

八、工资与福利

(一)职工工资不低于习水县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煤矿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且包括加班工资、各类奖金、福利、津贴和补贴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工资方案为准;计件工资以煤矿当期审批公布的计件工资核算办法为准。

(三)安排职工加班的,煤矿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煤矿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五)煤矿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20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次月工资发放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六)因职工原因给煤矿造成经济损失的,煤矿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照煤矿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罚款,相关费用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煤矿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保险费或个税;

2、扣除依法赔偿或罚款等费用;

4、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5、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或奖励;

6、劳动合同约定可减发的工资;

7、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八)煤矿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保险。

(九)煤矿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九、劳动安全卫生

(一)煤矿法定代表人对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具体分工抓落实。煤矿定期召开安全卫生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卫生工作形势,解决煤矿安全卫生工作重大问题,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二)煤矿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安全生产和按规操作的自觉性。

(三)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员工职业病等防护知识;改善劳动卫生设备设施条件,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四)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专人负责。

(五)各部门要做好岗中检查、岗后自查工作,建立登记、建档、监督制度。在发生火灾、触电、毒气泄露等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拨打火警119和急救120电话。

(六)煤矿食堂要按照食品卫生法律规定,定期清洗消毒,严防食品霉烂变质,防止食物中毒事故。

(七)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煤矿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费用。 

(八)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煤矿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奖励与处分 

(一)为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心,鼓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工作效率,煤矿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二)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足以为其他员工榜样的,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十一、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煤矿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煤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人事档案管理

(一)人事档案的建立和组成

员工的人事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员工在煤矿就职期间个人信息和情况的真实反映,是鉴别当时录用条件、在职年限、职位升降、薪资调整及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依据。综合部在每位员工入职时即建立人事档案,收集能够反映员工德、能、勤、绩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个人信息:员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第2代身份证需正反复印)、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用工证明和个人简历等;

2、在职信息:《人力需求申请表》、《人员信息表》、《录用审批表》、《试用期考察面谈记录表》、《人事变动表》、《员工续聘审批表》、《离职申请表》、《离职会签单》、《奖励记录单》、《违纪过失处罚单》等;

3、法律文书:《劳动合同》原件、《劳动合同》续签文件、《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及其他证明材料和签订的其他协议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文书。

(二)人事档案的保管和转移

1、人事档案由综合部负责管理,专人保管。人事档案保管人员要坚持按章办事,实事求是,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收集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证明材料。不允许利用人事档案谋取私利的行为发生,发生泄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人事档案采用分级管理方式。综合部除了统一保管煤矿本部所有人员的档案以外,还要负责保管:各部门负责人(正、副职)、工会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的档案,档案原件全部上移保管,各机构只能保留复印件。

3、员工调动,人事档案应及时随员工调动单转移至调入机构的人事部门,经调入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妥善保管;若缺损,则必须及时与调出机构联系,直至妥善处理。

4、员工离职,其人事档案保存二年以上后,经批准才可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在场,由销毁人书面记录销毁时间和销毁内容,在场人员须签字。

十三、人事信息化管理

(一)煤矿系统的管理

煤矿系统是涉及到OA、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综合部通过系统使用,以实现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优化人力资源作业流程,提高日常工作效率,为煤矿决策提供依据。综合部有责任保证煤矿ERP系统中人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人事信息电子文档的管理

1、综合部应做好人事信息管理工作,以保证人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2、编制《月度人事统计表》等报表,报表需按照管控流程审核签字上报并存档备案。

3、做好重要人事信息电子文档的数据备份工作。

4、做好人事信息的安全存档工作。

 十四、附则

(一)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制度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二)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三)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四)本制度由习水县龙宝煤矿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改。

(六)本制度自xx年4月1日起生效。

     

附件: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

XXXX人事管理制度

制度编号

XXXX-ZH-xx-01

执行

中发

现的

问题

反馈部门:           填写人: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