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制度

散装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03 17:37:21 管理制度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和计量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依法取得散装食品经营资格的商场、超市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不包括餐饮业。

二、本制度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须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水果、蔬菜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三、经营者必须将散装食品分门别类实行专区专柜专人销售和管理。

四、经营者安排的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体健康证件,操作时佩戴整洁卫生的口罩、衣帽和操作工具。

五、销售的散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防鼠材料和设施予以遮盖保护,并设置禁止触摸的标志,防止他人随意接触食品。

供消费者品偿的散装食品应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偿的字样。

六、经营者必须在盛放食品的容器和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七、经营者标注的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必须与生产者提供的内容相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

八、经营者将同类同种不同生产日期散装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在盛放容器和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最早生产日期和最短保质期。

九、经营者必须将已到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清理出柜,不得再做加工和销售,对其销毁情况作出详细记录。

十、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严格遵照索证索票和查验货制度规定,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营业执照和标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名称等内容的食品标贴,以备督查商品货源和商品质量。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必须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十二、经营者对售出的散装食品引发消费不良后果和造成食品中毒事件的,应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十三、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标准计量器具,按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向消费者计收货款,保证计量合格。

十四、经营者不得利用计量器具作弊,欺蒙消费者。实际称重误差必须在《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十五、经营者发生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违章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十六、本制度自xx年三月一日起执行。